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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案例孟某系某工程公司的员工,该公司和孟某按时交纳了失业保险等费用。孟某工作很努力,表现不错。但是单位领导一直没给自己涨工资。孟某对此十分不满,于是便经常请假或长期旷工。孟某希望以此让领导意识到自己的重要性。由行旁逗于孟某长期不上班,严重影响了公司工作的进度。单位负责人多次告知孟某按照规定的时间上班,但是孟某对此置之不理。后该公司向孟某下发了通知书:告知孟某必须在指定时间到单位上班,否则已经违反单位的规章制度,单位将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孟某未按指定时间去单位上班,后单位向孟某又下发了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要求孟某办理交接手续。孟某于是拿着单位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以及相关材料要求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发放失业保险金。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工作人员认为,孟某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不具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条件。孟某则认为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了他启慎的合法权益,向该经办机构的主管机关申请社会保险行政复议。 案例解答本案的焦点问题是员工长期请假而被解除劳动关系的,是否属于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根据《社会保险法》和《失业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并在被解除、终止劳动关系前,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并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可以领取失业保险金。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是指劳动者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必须同时具备两个特征,即因本人原因、由本人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因此,如只具备任何一个特征,则为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比如,因用人单位的原因,如用人单位未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职工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即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另,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第3款规定,被用工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属于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同时他也具备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其他两个条件。因此,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必须发给他失业保险金。 具体到本案,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是孟某所在的工程公司,而非孟某本人,孟某是被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并且单位和孟某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已办理失业保险登记,符合法律规定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条件。因此孟某持单位出具的解除劳动关系的有效证明及有关档案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登记失业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有权按照法律规定领取失业保险金。至于由于孟某长期档卖请假,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孟某可能无法获得经济补偿金。这也是对孟某的一种惩罚。 目前劳动合同法都没有对旷工行为如何处理的规定,只是规定对员工违反企业规章制度的违纪行为企业有权做出相应的处理。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有效并且已经送达给员工的,规章制度只要有对旷工行为概念和发生旷工后具体的处理规定,这样结合员工的实际旷工行为单位就可以按照规定处理了。《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也就是说,劳动者如果违反规章制度,并且达到严重的程度,则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法条链接《失业保险条例》第14条;《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4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