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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失业金怎么领取?

被浏览: 134530次 2024-9-20 12:15:10
苏州工业园区失业金怎么领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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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工业园区失业金具体领取流程
一、享受对象及条件
  (一)申请享受创业人员失业金一次性提取的个人应具备以下条件。
  1、园区户籍且在法定劳动年龄内的创业人员。
  2、在失业救济金申领期间。
  (二)申请享受创业补贴的创业实体应具备以下条件:
 碰源链 创业人员所办实体需是2009年1月1日后领取营业执照,实笑孙体正常经营、已办理纳税登记并已进行纳税申报,缴纳税款。确认符合上述对象和条件的创业人员,可至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园区人力资源一站式服务中心)申请一次性领取其可以领取的失业救济金。
二、失业金一次性提取申请材料
  (1)苏州工业园区创业补贴(一次性领取失业救济金)申请表 。
  (2)法人身份证、户口簿。
  (3)《就业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
  (4)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纳税申报表或完税凭证。
三、办理流程
  (1)创业人员携带申请材料至裂拦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园区人力资源一站式服务中心)提出申请。
  (2)园区创业指导服务中心对材料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在申请表上盖章。
  (3)申请人员凭申请表至园区公积金中心办理相关手续。
  (4)不符合补贴申请条件的,将材料当场退还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1.按世告照《失业保险条例》规定,城镇企业事业单位应当及时为失业人员出具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的证明,告知其按照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权利,并将失业人员的名单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之日起7日内报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备案。 2.城镇企业事业单位职工失业后,应当持本单位为其出具的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大轮的证明,及时到指定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失业保险金自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 3.失业保险金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按月发放。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为失业人员开具领取失业保险金的单证,失业人员凭单证到指定银行领取滚返信失业保险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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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再提取亏贺公积金,那样你提取公积金里面还要再减少你拿亮派掉的失业金的那部分的 你的公积金*77%-你的失业金=你可以拿到手的
园区公积金真他妈的黑啊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理领取,领取失业金流程如下:
一、参保单位出具两份《解除(终止)劳动关系证明书》,一份交失业保险中心,一份交劳动保障局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备案。
二、失业保险中心凭参保单位出具的《解除(终止)劳动关烂局系证明书》对情况进行严格的调查核实(失业人员带上与单位签订的劳动合同),确认无误的发放2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和1份《失业求职登记表》。
三、失业人员认真填写好《失业保险申领登记表》的正面所有栏目,背面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意见处空格请到本人户口所在地的计生关系接受单位盖章。认真填写好《求职登记表》。
四、交纳三张一寸的彩照和一份失业人员身份证复印件。
领取失业金饥此让需要准备以下材料:
携带本人身份证;
与用人单位解除、终止劳动关系的证明;
失业保险金缴纳手册,缴费证明和1张1英寸近照。
综上,劳动者符合以上条件,即可到户籍所在地或暂住地的区级劳动保障部门办扒戚理领取失业保险金。如果你有缴纳社保满一年,就可以领取,每缴满一年可以领取2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享受期限
1.凡晌此察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缴费年限从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三、享受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分别为960元、585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后自负医疗费用的50%),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4.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失业保险规定参照宴茄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或在养老保险封存期间(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养老保险规定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四、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的;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的;⑺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⑻死亡的;⑼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

一、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于扒举7个工作日内,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等证件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

3.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及《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等材料交给失业人员,并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

4.失业人员在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天内,持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单位所在地)街道(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在2个月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

二、享受办法

1.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后,持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前须先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补助预约申请手续;急诊住院的,可在一周内补办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失业人员现金支付,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持预约表及病历、出院小结、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申请补助手续,一般每季集中办理一次。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审核后,应付的医疗补助金于下一季度初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如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其直系亲属持失业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到街道(镇)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一次性申领死亡人员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三、注意事项

1.因本人原因逾期(超过60天)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其所逾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均必须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妥善保管邮政储蓄发放存折,以备再次失业时作为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

4.经失业人员书面申请,并经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可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5.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情况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6.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