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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园区失业金领取条件

被浏览: 131197次 2024-9-20 14:31:36
苏州园区失业金领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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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果你有缴纳社保满一年,就可以领取,每缴满一年可以领取2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

一、享受条件

失业保险参保人员同时具备下列条件的,可申请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单位和本人已按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二、享受期限
1.凡晌此察符合上述条件的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足额缴纳失业保险费的,缴费每满1年享受2个月,但最长领取期限不超过24个月。

2.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再次失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与前次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并计算,但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缴费不满1年的,不能核定新的享受失业保险金期限,但前次失业应领取因重新就业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可以继续领取。

失业保险的缴费年限,从本人参加失业保险之月起计算,在实行失业保险制度前符合国家规定的连续工龄视同失业保险缴费年限。对在城镇单位就业并已参加失业保险的农村劳动者,缴费年限从单位按缴费基数的2%为其缴纳失业保险费之月起计算。

三、享受标准

1.失业保险金按失业人员失业前12个月月平均缴费工资的40%确定,但最高不得超过失业保险金最高标准,最低不得低于失业金最低标准。失业保险金最高、最低标准由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公布,从2011年1月1日起分别为960元、585元。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门诊医疗费用按其失业保险金标准的10%,按月发给个人包干使用;因病住院治疗的,在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符合医疗保险结付规定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失业保险基金给予50%的补助(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职工医疗保险的,按医疗保险基金结付后自负医疗费用的50%),但累计最高不得超过本人应享受失业保险金的4倍。

4.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可按失业保险规定参照宴茄在职职工标准,对其家属一次性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失业人员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期间死亡,或在养老保险封存期间(不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的,到社保经办机构办理相关手续后,可按养老保险规定发放丧葬费和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

四、注意事项

1.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况的,应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⑴重新就业的;⑵应征服兵役的;⑶移居境外的;⑷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⑸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的;⑹无正当理由,拒不接受就业指导培训和职业介绍的;⑺被判刑收监或被劳动教养的;⑻死亡的;⑼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
2.苏州市区户籍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男年满58周岁、女年满48周岁,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且在苏州市区累计缴纳失业保险费期限满10年,有求职愿望、非本人原因无法实现就业的,可于失业保险金领取期满的当月起,到本人户籍所在社区、街道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延长享受失业保险金申请手续。延长享受的失业保险金从批准次月起按同期失业保险金最低标准发放,期限最长不超过24个月。
失业保险待遇的申请和享受

一、申请程序

1.用人单位与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于扒举7个工作日内,持职工居民身份证(外地户籍人员还需暂住证)、第一期和最后一期的劳动合同书、《职工养老保险手册》、《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等证件材料,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

2.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在受理单位递交材料后3个工作日内,办理退工登记和失业保险待遇审核手续,打印《苏州市失业保险待遇审核单》并粘贴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上。

3.用人单位将《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及《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市区失业人员职业指导教育通知书》等材料交给失业人员,并告知其失业保险待遇审核结果。

4.失业人员在单位办妥退工手续后的60天内,持参加过职业指导教育的《职工失业证明书》、《苏州市用人单位办理退工手续登记表》、《就业登记证(劳动手册)》、户口簿、居民身份证,到户口所在区劳动就业管理机构办理报到手续后,到户籍所在地(外地户籍失业人员到单位所在地)街道(镇)或社区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失业登记和申领失业保险金手续。

5.失业人员在2个月内到街道(镇)劳动就业管理服务机构领取发放失业保险金的邮政储蓄存折。

二、享受办法

1.失业人员于每月20日后,持邮政储蓄存折到就近邮政储蓄网点领取失业保险金。

2.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病需住院治疗的,住院前须先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住院医疗费补助预约申请手续;急诊住院的,可在一周内补办登记手续。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失业人员现金支付,并于出院后1个月内,持预约表及病历、出院小结、原始发票、费用明细清单等材料,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申请补助手续,一般每季集中办理一次。经劳动就业管理机构逐级上报审核后,应付的医疗补助金于下一季度初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3.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如未按灵活就业人员办法参加养老保险的,由其直系亲属持失业人员死亡医学证明书、居民死亡殡葬证,到街道(镇)填写《苏州市失业人员一次性申领死亡人员补助审批表》,逐级上报并经市就管中心审核后,其丧葬费、直系亲属一次性抚恤费在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通过邮政储蓄发放。

三、注意事项

1.因本人原因逾期(超过60天)办理失业保险金申领手续的,其所逾期限的失业保险金不予补发,作为应领而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期限处理。

2.失业人员申领失业保险金的第一个月及享受期限的最后一个月,均必须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相关手续。

3.失业人员因重新就业等原因暂停领取失业保险金的,须妥善保管邮政储蓄发放存折,以备再次失业时作为应领未领失业保险金期限的依据。

4.经失业人员书面申请,并经就业管理机构同意,可暂停享受失业保险金等失业保险待遇。

5.凡出现重新就业或出国、参军、考入中专以上院校读书、劳教、判刑等情况的,本人或家属应及时到街道(镇)劳动保障机构办理停止享受失业保险金手续。

6.不符合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条件,骗取失业保险金和其他失业保险待遇的,由失业保险经办机构责令退还;情节严重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处骗取金额1倍以上3倍以下的的罚款。
  1. 一是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

  2. 是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即失业人员不愿意中断就业,但因本人无法控制的原因而被迫中断就业。

  3. 是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

失业保险金[2],是指失业保险经办机构依法支付给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费用,是对失业人员在失业锋兄期间失去工资收入的一种临时补偿,目的是为了保障失业人员的基本生活需要。失业保险金依法从失业保险基金中列支。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所在单位和本人按照规定累计缴费时间满1年不足5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2个月;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累计缴费时间10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24个月。重新就业后,再次失握让业的,缴费时间重新计算,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可以与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合段基局并计算,但是最长不得超过24个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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