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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

被浏览: 490次 2024-9-19 10:09:39
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申请复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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道路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申请书要写申请人基本信息被申请人基本信息。申请事项:1、依法撤销被申请人作出的公交认字【2012】第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2、依法认定号普通两轮摩托车驾驶员承担本次交通事故的主要责任。事实与理由。
一、车祸二次理赔起诉书是怎样的
民事起诉状
原告:傅某,女,1991年12月18日生,住广西平南县
被告一:陈某,男,1976年12月27日生,住广州市海珠区
被告二:广州市第二巴士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白云区增槎路369号。
被告三:农X华,女,1977年8月14日生,住广西隆安县
被告:中华联合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广东分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珠江东路421号102,701房。
诉讼请求:
1,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后续治疗的医药费29053.81元,交通费532元,住院补助金7600元(住院152天),误工费10175.25元(24434元?65?52天)合计:47361.06元。
2,判决被告承担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8月24日19时40分,被告陈某驾驶粤A60525号大型普通客车沿广州市农林下路由北往南行驶途中,遇前方向农桂华驾驶无牌自行车搭载原告在道路行驶,因被告驾车超越自行车时忽视交通安全、农桂华驾驶自行车违反规定载人及在禁行路段行驶,造成两车碰刮,原告傅某受伤的交通事故。后经广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东山大队出具穗公交东认字〔2009〕第00049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农桂华承担此事故的同等责任,傅某无责任。
事故发生后,原告被送往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治疗,出院后经南方医院司法鉴定中心作出〔2010〕临鉴字第1115号《法医临床鉴定意见》,认定原告左膝活动受限致左下肢功能部分丧失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全身皮肤损伤致瘢痕形成的伤残程度为九级。对此,原告依法向被告提起诉讼,并于2011年11月16日经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调解结案,被告向原告赔偿第一次治疗期间的医疗费和误工费及残疾赔偿金等。在原告第一次起诉后,原告此次交通事故造成的伤害未完全治愈,在阴雨天出现肿胀和发痒等症状,在原告回到原广东药学院附属第一医院复诊,经主治医生诊断,必须再做皮肤移植手术,否则,皮肤将腐烂化脓。因此,原告不得不进行第二次治疗,期间住院152天,花费医药费29053.81元,交通费532元等。对此次交通事故给原告已造成了巨大伤害,尽管被告已赔偿了第一次的医疗费等原告的损失,但依据法律的相关规定,被告对原告二次治疗费用及相关损失仍应承担赔偿责任,因此,原告依法向贵法院起诉,请求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此致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具状人:傅某
二、事故认定不排除侵权方,侵权方是否承担责任
事故认定不排除侵权方的,如果是事故认定书确定侵权方是事故的责任人,就需要承担责任赔偿的责任。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
(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
(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
(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
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
第六十四条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以下内容:
(一)道路交通事故当事人、车辆、道路和交通环境等基本情况;
(二)道路交通事故发生经过;
(三)道路交通事故证据及事故形成原因分析;
(四)当事人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及责任或者意外原因;
(五)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名称和日期。
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由交通警察签名或者盖章,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道路交通事故处理专用章。
三、更改劳动仲裁诉求申请书
1、当事人的基本信息。写明申请人、被申请人的基本情况,如:申请人为劳动者,要写明其姓名、性别、年龄、职业、工作单位、住所、通讯地址和联系电话,被申请人要写明用人单位的名称、住所、通讯地址、联系电话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的姓名、职务;如申请人为用人单位,基本格式同上。2、诉讼请求。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主张的事项,如,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经济补偿金、违法解除赔偿金、加班费、拖欠的工资等等。3、事实和理由。一般应简明扼要地写明劳动者的入职时间,所在岗位,月薪,以及劳动争议发生原因。事实与理由方面的内容一般宜简洁,不必赘述。4、结束语和呈文对象。“特向贵委提出申请,请求依法裁决”、“此致×××县(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等。5、最后落款,写明申请人姓名和日期,需注意的是落款处的申请人姓名需申请人本人签字。6、应附上至少一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如是证人证言,需提供证人的姓名及住址及其身份证复印件。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五十三条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一)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二)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三)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