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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不服怎么办

被浏览: 333次 2024-12-23 4:04:49
对交通事故认定及复核不服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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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不服交通事故复核结论怎么办
根据《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不服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书面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交通事故的认定复核
(一)复核申请应当载明复核请求及其理由和主要证据。
(二)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收到当事人书面复核申请后五日内,应当作出是否受理决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复核申请不予受理,并书面通知当事人。
1、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
2、人民检察院对交通肇事犯罪嫌疑人批准逮捕的;
3、适用简易程序处理的道路交通事故;
4、车辆在道路以外通行时发生的事故。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受理复核申请的,应当书面通知各方当事人。
(三)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自受理复核申请之日起三十日内,对下列内容进行审查,并作出复核结论: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复核原则上采取书面审查的办法,但是当事人提出要求或者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集各方当事人到场,听取各方当事人的意见。
复核审查期间,任何一方当事人就该事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并经法院受理的,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终止复核。
(四)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确实充分、责任划分不公正、或者调查及认定违反法定程序的,应当作出复核结论,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
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经审查认为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责任划分公正、调查程序合法的,应当作出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复核结论。
三、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程序:
(一)事故当事人在规定期限内向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二)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
(三)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对责任认定进行审查;
(四)上一级交通管理部门作出复核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