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复核后仍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根据道路交通安全相关法律规定可知,交通事故复核是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的程序,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法律依据:《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四十六条规定:适用一般程序作出处罚决定,应当由两名以上交通警察按照下列程序实施:
(一) 对违法事实进行调查,询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基本情况,并制作笔录;当事人拒绝接受询问、签名或者盖章的,交通警察应当在询问笔录上注明;
(二) 采用书面形式或者笔录形式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及依据,并告知其依法享有的权利;
(三) 对当事人陈述、申辩进行复核,复核结果应当在笔录中注明;
(四) 制作行政处罚决定书;
(五)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由被处罚人签名,并加盖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印章;被处罚人拒绝签名的,交通警察应当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
(六) 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被处罚人;被处罚人拒收的,由交通警察在处罚决定书上注明,即为送达;被处罚人不在场的,应当依照《公安机关办理行政案件程序规定》的有关规定送达。
《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采取的行政强制措施或者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二条规定:当事人有权进行陈述和申辩。行政机关必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复核;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或者证据成立的,行政机关应当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