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如没有签约单位,地方政府人事部门便不能给予办理就业派遣手续,就不能班里转正定级手续;
2 过了派遣期不办理转正定级手续就失去了干部身份,人事关系,就丧失了班里调动及确认职称的资格,进入机关事业单位受限,进入不了正规企业,办理不了人事行政方面的事情;
3 档案转不走,户口便很难转走,档案就会变成无用废纸。
拓展资料:
厦门大学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管理办法
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暂行规定》,学生在就业过程中经双向选择、自主择业后,学生、用人单位和高等学校肢衡应当签订就业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制定毕业生就业方案和办理毕业生就业手续的依据。为维护协议书的严肃性,以及学校的声誉和全体学生的整体利益,进一步规范我校协议书的管理,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协议书的印制
协议书由厦门大学学生工作处根据教育部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具体情况印制。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制作、翻印或复印空白协议书。
二、协议书的发放
1.协议书一式四份,按学生学号进行编号,发放时应严格按编号与学生对应。
2.协议书在学生推荐表制作完成后才可发放。
3.协议书只发放给非定向、自筹经费的学生,定向生、委培生、保送研究生等不予发放。
三、协议书的签订
1.通过双向选择与用人单位达成就业意向后即可签订协议书。
2.签订协议书的具体流程:
(1)学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接收单位签署意见并盖章;
(3)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4)就业指导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3.如用人单位需要学校先在协议书上签章,按以下程序办理:
(1)学生将本人基本信息据实填写完整;
(2)接收单位出具接收函;
(3)学院(研究院)签署意见并盖章;
(4)就业指导逗悄中心签署意见并盖章。
4.协议书签订后由学生、用人单位各留一份,学校留两份(其中一份交学校所在地毕业生就业主管部门)。
5.协议书需同时签订一式四份。
四、协议书的补发、换发
协议书下发后学生应妥善保管,尽量避免损坏或遗失。签约时应考虑周到,避免解约。学生在使用协议书的过程中,若发生解约、遗失、损坏等情形,需要补发、换发协议书的按以下程序办理:
1.解约。
(1)办理解约流程。
用人单位与学生达成协议后,学生提出解约的,应按如下流程办理:
①原签协议单位出具书面同意的解约函(盖单位公章),并退回推荐表、一式四份协议书;
②学生向学院(研究院)提出书面申请(阐明解约理由),山饥渣并附上单位解约函,学院(研究院)负责毕业生就业工作的老师签署意见并签字、盖章;
③携带解约函、学院已签署意见的书面申请、原协议书一式四份到就业指导中心办理解约手续;
④就业指导中心将发放新的一式四份协议书,新发放的协议书中将登记“此件为解约补办件”。学生签约后因升学(如考取研究生、公派出国留学)、进入博士后流动工作站、入伍、被录用为公务员或参加国家及地方基层就业服务项目而解除协议的,新的协议书不再登记“此件为解约补办件”。
(2)对于入选选调生、选聘生计划或与中央直属企业、公务员单位、学校战略合作单位等重点用人单位解约的,除提交以上材料外,还需学院分管就业工作的党委副书记签署意见,报送学生工作处审批。自报送之日起一个月后予以办理相关手续。
(3)已签协议的学生因延期毕业或其他原因而用人单位不同意接收的,应及时与用人单位办理解约手续,否则将无法领取新的协议书。
(4)因学生个人原因双方解约的,学生将不得申请将档案、户口保留学校(因参加“全国大学生志愿服务西部计划”、“福建省大学生志愿服务欠发达地区计划”而解约的学生除外)。
参考资料:厦门大学毕业就业协议书
原则上来说可以不签。因为就业是一个人的自由,学校强迫学生签订协议的现象很普遍的。就业协议只代表一个就业意向,是国家对应届生就业率的一个统计,不会要求学生必须填,只是学校的要求。
一、毕业生毕业前的选择
(一)毕业生签了三方就业协议,就是同意毕业后直接工作。
这是学校最愿意看到的,直接影响学校的就业率,学校巴不得学生都签就业协议。所以有些学校制定了土政策,不签三方就业协议就不给报到证。这种做法是违规的,而且是错误的。
报到证是教育部根据学生在校学习历年到校注册的结果和合格毕业的结果发给每个高校毕业生的转为国家干部(大学生属于高科技人才)的身份证明,一人只有一份。谁都无权剥夺高校毕业生拥有报到证的权力。如果不签三方就业协议就不给的话,毕业生可以直接打电话向升级教育厅纪检委举报,或直接找校领导告知他准备向媒体爆料。他肯定不敢扣住报到证的。
(二)按照毕业生毕业流程,不签就业协议是因为毕业生选择了暂缓就业。
选择暂缓就业就意味着该毕业生不准备马上找工作,而是准备考研或考公务员、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等。由于该毕业生已经毕业或即将毕业, 其学籍档案可以选择以下三种方案之一存放:
1.仍暂存在学校(学校只负责保管2年),2年后还得来学校转递自己的学籍档案;
2. 暂存到学校所在地的大学生就业指导中心,以后考研究生、考公务员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等转档、签写报到证、改签报道者等诸多事宜都由液橘手该中心负责。
3. 档案由学校负责转递回原籍的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局(简称人社局)暂存,以后考研究生、考公务员、考中小学教师资格等转档、签写报到证、改签报道者等诸多事宜都由该局负责。
(三)学校的常规做法。
多数院校都会选择第三项把学生的档案转递回原籍的人社局。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 无论转递到上述之中的哪一家,都只能暂存毕业生的档案,毕业生的档案仍为学籍档案,上述三家都不能为学生档案办理人事档案代理,都不能把毕业生的学籍档案转为国家干部的人事档案。
2. 无论暂存到哪一家,都应该把尚未使用的报到证放到学生的学籍档案中。因为报到证是国家给予大学毕业生的干部身份的唯一证明。但是不使用报到证,该身份证明就处于没有使用状态,且报到证的有效期只有2年,过期作废。这就要求毕业生一定要在2年之内使用报到证到相关机构报到,以便可以让自己的干部身份得到认可,自己的学籍档案可以转为国家干部的人事档案。这是国家给予大学生作为国家宝贵科技人才设置的这一优惠政策,这一政策也是源于我国特有的干部管理制度而制定的。
拓展资料:
《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协议书》,简称"就业协议书"或者"三方协议"。是为明确毕业生、用人单位、毕业生所在学校三方在毕业生就业工作中的权利和义务,经协商签定的协议。
协议书也是学校派遣毕业生的依据,在学生毕业离校前,学校将根据协议书的内容开具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和户口迁移证,同时转递学生档案。如果毕业生未签定就业协议书,学校将把其关系和档案转递回原籍。每位毕业生各拥有唯一编号协议书(一式三份),实行编号管理。
重要作用:
就业协议书(一式三份)协议书是毕业生与用人单位建立就业关系的正式凭证,也是毕业生毕业后到人事、教育等部门办理就业报到手续的必备材料之一,因此,毕业生必须妥善保管。
就业协议书是高校毕业生与用人单位订立的确立劳动关系的协议,实质上是劳动合同的一种特殊表现形式。求职最终签署的合约具有法律效力,因此签约一定要慎重,同时协议书的填写更加不可忽视。
三方协议一旦签署,就意味着大学生第一份工作就基本确定,因此,应届毕业生要特别注意签约事项。高校就业办一位老师说,大学生签三方协议前,要认真查看用人单位的隶属,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一般都有人事接收权。
民营企业、外资企业则需要经过人事局或人才交流中心的审批才能招收职闹嫌工,协议书上要签署他们的意见才能有效。应届毕业生还要对不同地方伍扒人事主管部门的特殊规定有所了解。
法律问题
1、三方协议之试用期内常见的劳动纠纷
在毕业生到用人单位报到后,三方协议即告终止,此时用人单位会与其签订一份正式的劳动合同,其中约定了劳动者在单位的试用期限、服务期限、工资待遇及其它各项福利等等事宜,合同签订之后,双方即正式确定了劳动关系。
而在上述提到的各项约定内容中,试用期是最容易出现纠纷的阶段。因此,关于试用期的法律问题,提醒毕业生以下几点:(即是说:一般的顺序是先签订三方协议,然后报道时签订劳动合同,在其中规定相关的事宜以及试用期问题。而且,试用期间或结束后如果用人单位拒绝,则它需要列举相关的证据!)
2、三方协议之试用期时限
试用期是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后为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六个月的考察期。试用期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中。
按照《劳动法》的规定,劳动合同可以约定不超过六个月的试用期。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十五日;劳动合同期限在六个月以上一年以下的,试行期不得超过三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一年以上两年以下的,试用期不得超过六十日;劳动合同期限在两年以上的,试用期也不得超过六个月。
必须强调的是,试用期适用于初次就业或再次就业时改变工作岗位或工种的劳动者,续签劳动合同不得约定违约金。
国家机关、高校、医药研究所、医疗行政部门采用见习期,为一年,试用期采用于企业、公司(包括外企、合资、私企),与医院建立劳动关系的采用试用期。为15日-6个月。见习期可以延长,试用期不能。见习期是具有一定强制力,试用期是双方约定。
3、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职
试用期之所以称为试用,其含义就在于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可在此期间内考察对方是否符合自己的要求,双方都具有较为自由的解除合同的方式。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七条之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有些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劳动者在试用期解除合同需承担违约责任,这实际上限制了劳动者的解除权,因此这种约定是侵害劳动者的合法权利的行为,对于这种约定条律,法律一般确认为无效。
4、三方协议之试用期辞退
根据《劳动法》第二十五条规定,劳动者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法律规定得很清楚,用人单位可解除劳动合同的条件是其必须举证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这里毕业生应当明确,用人单位要求解除劳动合同时,举证责任在用人单位,劳动者无需提供自己符合录用条件的证明。
举证责任无疑限制了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随意性,用人单位如果没有证据证明劳动者在试用期间不符合录用条件,用人单位就不能解除劳动合同,否则,用人单位需承担因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所带来的一切法律后果。
5、三方协议之两个试用期是否合法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第二款之规定, 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两个试用期是违法的。
6、三方协议之只签试用期合同不签劳动合同
劳动者被用人单位录用后,双方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试用期,试用期应包括在劳动合同期限内,劳动合同是试用期存在的前提条件。不允许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而不签订劳动合同。这样签订的试用期合同是无效的,但"试用期"合同的无效,并不导致劳动法对劳动者的保护失效。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劳动合同仅约定试用期的,试用期不成立,该期限为劳动合同期限。北京地区就有规定:北京劳动合同管理规定:只签订试用期合同,试用期后用人单位不愿意再签订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反推(如试用期一月,可反推合同期为一年,反推依据按《劳动法》关于试用期限的相关规定)。另外《上海劳动合同条例》对此也有特别的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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