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分析:可以就责任认定书申诉一次,即向该事故认定的上级交警部门申请重新认定。即便不服,也不能提起诉讼。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是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另外,责任认定书目前在民事赔偿诉讼中,仅是作为一个证据使用,如果确实有证据证明事故并不是如责任认定书那样的话,法院可以根据所查明的事实重新认定事故责任。并作出相应的判决。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三条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作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交通事故认定书应当载明交通事故的基本事实、成因和当事人的责任,并送达当事人。
《关于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是否属于具体行政行为,可否纳入行政诉讼受案范围的意见》 你委2004年12月17日(湘人法工函〔2004〕36号)来函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的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制作的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案件的证据使用。因此,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行为不属于具体行政行为,不能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如果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牵连的民事赔偿不服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