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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认定复核工作对象是交通事故认定书,是对交通事故认定的具体内容即交通事故事实、交通事故成因、交通事故当事人责任的正确性进行核实,审核的主要方式为书面审查。上级公安机关在复核过程中不仅注重下级公安机关提供的证据材料,也要重视当事人提供的证据材料和意见。上级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经复核可形成责令原办案单位重新调查、认定的结论和维持原道路交通事故认定的结论。交通事故认定复核结论对于下级公安交通管理机关来说具有执行力,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拒不执行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复核决定的,可以按照《人民警察法》第43条规定予以处理,还可以按照《公安机关内部执法监督规定》办理,必要时依据《公安机关执法过错责任追究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交通事故认定书复核申请需要哪些材料?
1、交通事故重新认定申请书;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复印件;
3、申请人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
4、当事人死亡的,须递交由派出所或居委会、村委会出具的申请人与死者的关系证明;
5、委托申请的,须递交申请人亲笔签名的委托书以及被委托人身份证(户口簿)或所委托律师的律师执业证的复印件。
二、交通事故复核申请推翻机率有多大
主要看以下三点,越有理推翻的几率越大
1、道路交通事故事实是否清楚,证据是否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是否正确;
2、道路交通事故责任划分是否公正;
3、道路交通事故调查及认定程序是否合法。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五十一条规定:当事人对道路交通事故认定有异议的,可以自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送达之日起三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提出书面复核申请。
然后就是法律规定的自送在之日起三日内,是从送达的第二日开始计算三天的,不是从送达的当天开始算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