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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前,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第22条的规定:“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不服的,可以在接到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后十五日内,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重新认定;上一级公安机关在接到重新认定申请书后三十日内,应当作出维持、变更或者撤销的决定。”而在《道路交通安全法》颁布以后,《道路交通事故处理办法》失效,《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三条规定:“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交通事故现场勘验、检查、调查情况和有关的检验、鉴定结论,及时制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作为处理交通事故的证据。”既然是作为证据,显然,及时当事人对交通事故认定书不服也无权申请行政复议。 既然是一种证据,那么法院可以采信,也可以不采信。同时,根据公安部《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第六十六条:“公安机关督察部门可以依法对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现场监督,依法查处违法违纪问题。上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对下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理交通事故工作进行监督,发现错误应当及时纠正。” 因此,对交通事故认定不服当事人可以通过以下途径处理:1.可以通过认定机关执法自查时发现,自行纠正,重新制作认定书;2.可以通过上级公安机关执法检查时发现来纠正,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责令认定机关变更、撤销原认定书,重新制作认定书;3. 可以通过向上级事故处理机关反映来纠正,上级事故处理机关经过复核,认为原认定有错误的,下达执法监督意见书,可以做出变更、撤销原认定的决定,责令重新制作认定书,也可以在变更、撤销原认定书后,直接做出认定决定。4.可以通过刑事审判、行政处罚、民事争议诉讼活动提出异议,审判机关认为认定书确属不妥的,不予采信,根据庭审调查的事实作出裁判判。 综上,目前对交通事故认定异议问题最有效的处理方式是,如果有证据证明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有误,可以在法院民事赔偿诉讼中提出,由法院对事故责任问题重新评判,从而调整民事赔偿的比例。 ---------------------------------------------------------- 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