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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任何一方当事人要是对作出的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内容存在质疑,表示不服的话,则在收到相应的责任认定书的3日以内,有权向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提出复核申请(往往此时是通过书面形式提出申请),复核申请应当清晰的说明复核的请求和复核的原因,另外还需要提供相应的证据。不然的话,最终复核的结果可能还是跟之前作出的事故责任认定的结果没有什么差异。
(二)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作出决定,但要是存在以下情形之一,则就导致复核申请不被受理:
1、其中任何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起诉,满足受理条件被法院受理.
2、肇事司机被检察院逮捕的。
3、交通事故能够用便捷的程序处理的。
4、车辆在非道路通行时不小心发生了车祸。
(三)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在作出受理复核申请决定之后的30天之内,对此交通事故的处理结果的准确性、交通事故责任划分、交通事故调查和程序的合理性三点作出结论,以便之后对交通事故作出下一步的处理。
另外需要注意的是,复核一般采取书面方式进行审查。审查时,其中任何一方对该事故向法院提出诉讼的,同时满足规定的受理条件从而被依法受理的话,则此时之前对事故的复核就应当中止。
(四)相关的公安机关中的交管大队发现原道路交通事故的任何一个环节出现问题,都应让原办案单位重新认定这起交通事故。
(五)在作出复核结果时,双方当事人理应在场,若有不在场的当事人,应用其他方式告知不在场的的当事人。
【本文关联的相关法律依据】
《道路交通事故处理程序规定》
第六十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应当根据当事人的行为对发生道路交通事故所起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确定当事人的责任。(一)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承担全部责任;(二)因两方或者两方以上当事人的过错发生道路交通事故的,根据其行为对事故发生的作用以及过错的严重程度,分别承担主要责任、同等责任和次要责任;(三)各方均无导致道路交通事故的过错,属于交通意外事故的,各方均无责任。一方当事人故意造成道路交通事故的,他方无责任。